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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湖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2-09

湖南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湖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2026 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 2025 〕 1745 号)、《商务部等 7 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 2026 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 2025 〕 697 号)和商务部等 8 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6 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 2025 〕 467 号)要求,制定《 2026 年湖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 监督管理 局

2026 年 2 月 9 日

2026 年 湖南省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一、汽车报废更新

  1. 范围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报废 2013 年 6 月 30 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2. 补贴标准。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 12% 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 2 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 10% 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 1.5 万元。
  3. 申请渠道。拟 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可 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 在云闪付、支付宝、微信、抖音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选择在新车发票开具地 提交申请。
  4. 申请资料。拟 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填报如下信息:申请人身份信息、一类银行卡账户信息、新车和旧车 车辆识别代号,以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的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 1 页和第 2 页) 等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湖南省开具或办理。
  5. 其他条件。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所载明的交车日期之间,没有就该旧车办理过转让登记;其所购买的新车在 2026 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应持续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新车登记地应持 续为 湖南省 ; 2026 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二、汽车置换更新

  1. 补贴范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2. 补贴标准。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 8% 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 1.5 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 6% 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 1.3 万元。
  3. 申请渠道。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可 通过登录 湖南省 汽车置换 服务 平台 (云闪付 APP— 以旧换新—2026 年汽车置换更新 )或在湘易办 APP“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事项后,选择在新车发票开具地 提交申请。
  4. 申请资料。拟 申请汽车 置换 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填报如下信息: 申请人身份信息、一类银行卡账户信息、 新车和旧车 车辆识别代号,以及 自 2025 年 1 月 8 日前取得的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第 1 页至第 4 页),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的 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 1 页和第 2 页)等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5. 其他条件。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 2025 年 1 月 8 日至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没有就该旧车办理转让登记;其所购买的新车在 2026 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应持续登记在申请人名 下,且新车登记地应持续为 湖南省 ; 2026 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三、补贴审核与兑付

  1. 各 市州负责补贴审核与兑付。各市州 商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 参照本条第 2 点列明的 职能职责 完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 审核 后,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时反馈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结果,补贴 资金发放到位后,3 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确认。通过 湖南省 汽车置换 服务 平台及时反馈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审核结果,资金发放到位后,3 个工作日内在 湖南省 汽车置换 服务 平台确认。
  2. 省 直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进一步完善汽车 以旧换新 信息系统功能,健全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指导督促各市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审核兑付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督促指导市州商务部门加快补贴审核和资金兑付,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建议,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功能,组织开展数据监测分析、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做好补贴资金审核监管、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省发改委发挥“两新”工作牵头抓总职能,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能职责协助做好补贴申请材料审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向市州下达补贴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导市州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省公安厅 通过省大数据中心对商务部门开放汽车查询接口,督促指导市州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车辆登记相关信息核查比对,配合商务部门查询特殊情形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组织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伪造票证、骗取补贴等违法犯罪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零配件、价格违法等行为,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市州税务部门配合开展车辆发票核验,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依法查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1. 申请人应实时关注汽车以旧换新申请审核进度,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因申请人未及时关注补正信息导致未按时补正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补贴资格。

四、补贴资金管理

  1. 资金来源与 分担机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可使用中央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市州使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额度 后,超 出部分由市州财政负担。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资金额度将 予以 收回。
  2. 资金下达与使用原则。为保障 2026 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平稳有序实施,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逐月安排、有序均衡”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季度分批次向市州下达资金,各市州应根据实际需求按月合理分配使用资金。若当月资金额度不足,各市州应结合本地情况,自主采取调控措施,确保政策连续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3. 实施主体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和补贴资金兑付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政策落实、资金调度和风险防控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等因素,自主决定调控举措,确保政策安全、有序、高效实施。
  4.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州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 2027 年 1 月 31 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法律责任

  1.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715 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其他

  1.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包含皮卡。
  2.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的个人消费者应年满 18 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本细则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细则由 省商务厅 会同 省 发展改革委、 省 财政 厅 、 省 工业和信息化 厅 、 省 公安 厅 、 省 生态环境 厅 、 省 税务局、 省 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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